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19号)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关于建立案件举报制度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奖举报范围
(一)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越界越层采矿;
(四)破坏性采矿;
(五)其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书信举报、当面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举报人应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或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举报,也可以向省厅或市、州、地国土资源局举报。举报行为被依法查处后,再出现新的同种类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
三、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
举报受理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举报电话:厅执法监察局0851-6821919。
四、设立有奖举报专项奖金
从执法监察办案经费中设立有奖举报奖金。对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举报内容清楚的实名举报人(含单位和个人,下同),经查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人民币奖励。对举报非法采矿、越界越层采矿等违法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的,可提高奖励数额。
不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最早举报者。
五、有奖举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