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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浙江省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立武装部,统一负责学生军训、征兵、退伍、预备役登记、民兵组织、国防生培养等方面工作。武装部须有专人负责,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时,应明确职能。暂未设武装部的高校,要确定相应部门负责。
  各级教育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调、明确分工、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抓好学生军训工作。
  (二)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军事理论课程体系
  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要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实施教学。学生军训要逐步在考核形式、验收标准、成绩确定等方面建立规范化的制度。要按《高校学生军训教学评估方案》(浙教体〔2006〕104号)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评估方案》(浙教体〔2006〕105号)要求,加强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
  引导鼓励军事教师开展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训练科学研究。积极发挥学校国防教育研究会等民间学术团体的作用,加强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推动军事教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师资队伍,提高军事教学和训练水平
  各级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军事教师的选配、培训任务。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军事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公共课程教师配备的有关规定,选拔德才兼备、热爱军事理论教学、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专职军事教师,并充分利用军民共建等形式,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军事教师队伍。学校要制定军事教师培养计划,积极鼓励军事教师通过在职攻读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历层次。省、市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积极组织军事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军事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努力保障专职军事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以及在课时安排与补助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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