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换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换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6〕82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要求,本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将换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接通知后,请核准配置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CT、MRI、800毫安以上DSA、LA、SPECT)的各有关医疗机构持原有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正、副本和单位介绍信,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大厅换取新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换证时间为9月10日至9月30日,原《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同时作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