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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金盾工程”,加强消防应急通信指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以前,建成自治区消防总队数字化应急通信指挥中心和覆盖全区消防部队并与公安各警种互通互联的350M无线集群网络,配齐配足基层战斗单位无线通讯工具。依靠科技手段和网络资源优势,大力推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建设,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城市火灾预警能力。2010年以前,全区各地要依托盟市所在地建成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中心,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均应纳入该系统。
  (五)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我区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需要,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人力、技术和物质资源,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应急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并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2010年以前,自治区灭火救援应急指挥中心要建成使用,并分别在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各建1个区域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跨区域处置的物资储备工作。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全区未建特勤消防队的10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各建1个特勤消防队,经济发达的旗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将原普通消防站升级为特勤消防站,新建特勤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必须按国家标准同步配备到位。加强消防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建设,2010年以前,建成自治区消防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并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的《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配备相关训练器材和装备;有条件的盟市可组建消防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模拟训练,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新的消防力量增长方式,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目前,尚未组建消防队站的35个旗县(市、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要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内解决,日常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经济较发达的苏木乡镇建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其他苏木乡镇可建立志愿消防队,农村牧区、社区、企业、机关等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城市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力量。
  (七)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整体规划,结合撤乡并镇和机构改革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发关于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各旗县、苏木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在部署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要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以及人居环境治理、村镇道路改造、农村电力改造、文明村镇评选等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今后,设有供水管网的苏木乡镇,在新建、改建工程中要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同时,要在农村牧区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村镇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牧区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牧区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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