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结合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改、扩)建道路等项目抓好落实。各地在制定和审查城市规划中,要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决做到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各地在城市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2008年以前,旗县级以上城市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都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2010年以前,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建设数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2008年以前,各地要完成消防部队危旧营房的改、扩建任务,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消防站。
(三)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适应现代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按比例配备各类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照明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各类特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的整体水平。2008年以前,各地要按标准配齐消防部队官兵的11种个人防护装备;2010年以前,全区公安消防中队应按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配齐各类执勤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