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和整改火灾隐患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主动整改各类火灾隐患,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等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并组织建设、市政等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线路等进行改造、维护和增设,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图书馆、博物馆、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改的,应给予政策和财力支持,加大整改力度,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各地要建立政府督办、部门联动、行业督导、单位负责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以及以新闻媒介为载体、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隐患整改监督机制。对经专家论证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召开整改协调会、制定进度表、签订责任状、政府挂牌公示、明确督办人等方式,落实整改责任、期限和防范措施,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和时限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进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无力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有关单位要及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自觉规范审查行为,严把消防设计质量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明;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要撤销批准文件,督促单位重新申报;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对其防火性能制定标准,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将消防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火审核验收意见或检查意见作为办理审批手续或年审换证的基本条件;旅游部门要把宾馆、饭店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条件作为“评定饭店星级”和“晋升饭店星级”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把消防产品监管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内容,组织开展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保险部门要积极发挥对社会各单位安全风险的管理调节职能,建立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