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础设施管线应急抢险
第十四条 因施工损坏相关管线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区县建委报告,同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区县建委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并及时进行调查。按规定需报告市建委的,及时报告。
管线权属单位或抢修队抢险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提供相应的物资设备以及人员,不得阻碍、干扰抢险维修工作。
第五章 拆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施工单位。
严禁施工单位将拆除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及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毗邻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区、县建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