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施工单位编制管线防护措施时,可以邀请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参与。管线防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果发现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即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并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在相关施工时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基础设施管线的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管理

  第十条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关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基础设施管线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当盖有施工单位章并有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但在交接手续上盖章签字的,管线损坏事故主要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在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了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对没有编制管线防护措施的,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在审核施工许可进行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踏勘人员应重点勘查基础设施管线是否已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踏勘人员应填写书面记录,如实记录施工现场勘查情况,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踏勘结果。
  第十三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有关区县建委对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项目等跨区县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并加强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应当将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作为重要监督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