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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25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施工损坏各类基础设施管线,强化拆除工程安全保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础设施管线,是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中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拆除工程管理,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章 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基础设施管线资料。基础设施管线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取得基础设施管线资料:
  (一)向城建档案机构查询;
  (二)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的档案管理机构、管线权属单位查询;
  (三)委托勘察单位探测查明;
  (四)其他管线资料获得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基础设施管线资料或者管线资料不齐全、不准确时要求施工单位动土施工的,建设单位承担管线损坏的主要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基础设施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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