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京建材〔2006〕223号)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其它各有关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二、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试行)》(DBJ/T01-73-20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 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合格。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