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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92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户籍管理问题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3〕29号)的规定,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营业、变更、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强化户籍管理工作。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健全未达起征点户分类管理台账,包括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现有规模等,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2004版《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当纳税人经营规模扩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及时对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定额调整,及时转入正常征税户管理。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申报,我区统一实行按季度简易申报,即未达起征点户每季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一次;如符合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条件的,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57号)文件执行。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评定,并调整其定额,纳入正常征税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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