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已经批准立项的,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上级政府及其价格部门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权限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申强制检测机动车尾气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6]206号、苏财综[2006]37号),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尾气检测等项目)收费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机动车尾气进行强制检测、收费。
重申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综合性能检测费按最高不超过150元收取。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二级维护(含综合性能检测)及收费每年只能进行一次。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以服务为名搭车收费,严禁以“回扣”为手段强行收费。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为确保出租汽车清理和公示取得明显效果,在出租汽车收费清理整顿意见出台后,省价格部门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和出租汽车企业及司机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通知精神,本通知自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主要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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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及文号 │执收部门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或规定 │ 备注 │
│ │ │ │(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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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机动车号牌│发改价格[2004]2831号,│公安 │ │ │全国统一收费项目、标│
│ │收费 │苏价费[2004]478号、苏 │ │ │ │准 │
│ │ │财综[2004]164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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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号牌│同上 │同上 │机动车辆│机动车反光号牌10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工本费 │ │ │ │元/副;不反光号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 │ │ │80元/副(均包含号牌 │机构不得在该费之外,│
│ │ │ │ │ │专用固封装置(压有 │再收取机动车号牌专用│
│ │ │ │ │ │发牌机关代号)及号 │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
│ │ │ │ │ │牌安装费用);临时 │用 │
│ │ │ │ │ │号牌5元/张 │ │
├──┼─────┼───────────┼─────┼────┼──────────┼──────────┤
│(2) │车主自愿安│ 同上 │ 同上 │机动车辆│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 │ │
│ │装号牌架 │ │ │ │品5元/只(含号牌安 │ │
│ │ │ │ │ │装费);铝合金号牌 │ │
│ │ │ │ │ │架及同类产品10元/ │ │
│ │ │ │ │ │只(含号牌安装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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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独补发号│ 同上 │同上 │机动车辆│1元/个 │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
│ │牌专用固封│ │ │ │ │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 │装置(压有 │ │ │ │ │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
│ │发牌机关代│ │ │ │ │ │
│ │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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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动车行驶│同上 │同上 │机动车辆│行驶证15元/本,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证工本费 │ │ │ │时行驶证10元/本(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 │ │ │包括行驶证、临时行 │机构不得在该费之外再│
│ │ │ │ │ │驶证及所附照片拍摄 │收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
│ │ │ │ │ │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和照片封塑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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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动车登记│同上 │ 同上 │机动车辆│10元/证 │ │
│ │证书工本赞│ │ │登记申请│ │ │
│ │ │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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