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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2006]265号、苏财综[2006]4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的精神,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出租车营运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留11项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其中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8项:
  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4、驾驶证工本费;
  5、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6、拖拉抛锚、事故车辆收费;
  7、机动车辆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费;
  8、车辆通行费。
  降低(优惠)标准3项
  1、交通部门的公路养路费,维持200元/车.月的标准,但实行全年一次性包缴的,优惠减免二个月费用;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价器(表)检定费,由现行每年90元/台,调整为每年检定一次,每次70元/块(检定时洗车不得收费);
  3、对委托各市制定的出租汽车使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暂由各市根据成本,降低收费标准,待省统一定价后,按省规定执行。
  (二)取消9项
  1、公安部门的治安联防费(取消对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收取部分);
  2、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3、教材资料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4、经贸委道口办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取消对出租车收取的部分);
  5、建设、交通部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
  6、经营许可工本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7、营运证工本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8、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取消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部分)。
  9、客运附加费(取消对出租车收取的部分)。
  二、加强对出租汽车收费管理。“十一五”期间,全省停止审批新的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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