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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5日)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字[1997]475号 宁交财[1997]509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第150号《关于协调出租车客票附加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进入公路从事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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