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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4、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5、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在市建委办理监督备案手续的,由市建委及时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转发给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照《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安全监督备案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制定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等。

  重点工程项目除制定监督计划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方案。

  第十条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法,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

  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防护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资料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及履行职责情况。

  4、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及审批情况。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7、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资料(验收表、安装资质、拆装方案等)及检测报告,群塔作业施工方案。

  8、拆除工程的专项方案审批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记录及超限部位的处理情况;监理单位对边坡支护施工过程检查验收情况。

  2、高大脚手架(20米以上)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情况;剪刀撑的搭设、高大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接、模板支撑体系最顶端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3、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情况;施工升降机笼门机电联锁装置、上限位开关设置、电动吊篮屋面机构的安装、独立保险绳的设置、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情况。

  4、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分级配电、逐级保护、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以及其他机电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5、“三宝”、“四口”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必须由两名以上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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