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65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组织有关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对跨区县的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七条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2、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3、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