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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四)以“落实政策、增加投入、强化服务、加强培训”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要高度重视并优先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问题,切实做到户户有人就业,人人都有保障。要把享受城市低保、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减免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要逐步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城市低保对象在就业开始半年内可继续享受城市低保补助。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与管理,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补助的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对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城乡救助体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务求实效。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要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抓好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公益协会等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社会互助活动。要结合“八荣八耻”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宣传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使“义工”服务、“结对帮扶”、“单位包户”以及邻里互助、亲友互帮等各类扶贫济困活动逐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慈善募捐制度,重点加强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行模式,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社会捐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大力推进“慈善医院”、“爱心医院”’和“扶贫超市”、“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救助载体建设,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促进社会互助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级财政要按照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促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各地要制定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积极性,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要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强化思想教育,使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牢固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救助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业务素质。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起以其为平台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情况提供保障,逐步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便民化。要切实加强监督,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控制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挥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的公示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要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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