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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三)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社会救助事业。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逐步向农村倾斜,社会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三是重在建制,低步入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救助机制上。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实施,以点带面加快推进。要从建立最基本的单项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最急迫的问题,优先救助最需要救助的群体。四是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要整合各级和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的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五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与政策法规,规范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已全面实施的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使之进一步适应城乡困难群众的要求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管理动态、效益提高的要求。
  (一)以“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规范管理、抓好政策衔接”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一是切实抓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要完善城市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城市家庭支出调查方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切实做好企业改制重组而下岗失业人员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垦、华侨等系统困难企业和倒闭破产企业特困群众纳入城市低保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二是做好精细管理下的分类施保工作。要根据城市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等级的城市低保补助,提高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效果。三是狠抓规范化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城市低保工作职责和城市低保的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保障资金渠道等。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四是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与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要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对城市低保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切实发挥城市低保政策的作用。
  (二)以“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应保尽保、实施按标施保”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重点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确保财政资金投入。要根据当前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状况,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大排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及时审核发证,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要按照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逐步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的办法。要严格按照供养标准使用供养经费,切实做到“按标施保”,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衣、食、住、医、葬等基本问题。要加强五保供养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抓好五保村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以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集中供养为主体,包户抚养为补充的五保供养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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