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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宁价费[2006]238号、宁财综[2006]565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6]265号、苏财综[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降低出租汽车税务发票工本费。

┌──┬────────────────┬──────┬──┬────────┐
│序号│     发 票 名 称      │ 规 格   │联次│工本费(元/本) │
│  │                │      │  │        │
│  │                │      │  ├───┬────┤
│  │                │      │  │原标准│现标准 │
├──┼────────────────┼──────┼──┼───┼────┤
│ 1 │江苏省南京市客运统一发票(卷式)│44×127×100│ 一 │ 2.8 │ 2.7  │
├──┼────────────────┼──────┼──┼───┼────┤
│ 2 │江苏省南京市客运统一发票(卷式)│57×127×52 │ 一 │ 2.5 │ 2.3  │
└──┴────────────────┴──────┴──┴───┴────┘

  2、《通知》中“取消9项”有关条款的执行。
  执行第5项取消“建设、交通部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规定,废止“关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的批复” (宁价费[2002)171号)和“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2004]283号)两个文件。
  执行第9项“客运附加费(取消对出租车收取的部分)”规定,废止“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字[1997]475号)文件。
  其余7项,仅取消对出租车企业或驾驶员收取的部分,原文件仍然有效。
  3、请涉及到降低(优惠)标准或取消项目的收费部门接文后20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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