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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相邻工地的相邻塔吊应当按规定立塔,后立塔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因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后立塔的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塔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护设施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现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交叉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由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有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总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三)分包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管理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租方负主要责任:

  (一)未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强令指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三)承租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的大型机械设备;

  (四)使用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

  (五)承租单位配备的操作、指挥人员误操作或使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在施工时,由于租赁单位(出租方)配备的操作、指挥人员误操作或使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以及租赁设备本身的机械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租赁单位(出租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现场、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故现场被破坏或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的,由有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者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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