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669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工程拆除等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施工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该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承担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收取管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分别编制各自承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分别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总承包单位还应对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因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或专家论证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