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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66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及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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