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规范治理和脱钩工作,由现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订规范治理方案报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备案,并与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年检对行业协会规范治理情况进行依法审查。
七、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
各级党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支持行业协会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拟订改革政策、审查总体方案及协调推进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
(二)建立政府部门委托和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
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工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可作为公共财政开支的科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支持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新行业协会的组建。要建立起科学的评估和决策机制,经费的使用要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商市财政局制定。
(三)建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将行业协会从业人员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由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商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沟通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与行业协会沟通机制,使行业协会参与政府决策,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规划行业发展及制订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时,应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设行业协会服务平台
加快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协会会员及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畅通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全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