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依法办会原则。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得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
自主办会原则。行业协会要实现自我发起、自愿入会、自筹经费、自理会务。
政会分开原则。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和办公场所等方面与党政部门分开。
行业代表性原则。行业协会的入会标准应打破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等限制,保证企业平等的入会权利,提高企业的入会率,增强行业的代表性。
专业化原则。根据行业发育程度,促进行业协会细分,突出行业和专业特点。
三、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
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活动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为会员和政府、社会提供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把应当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切实依法履行好下列主要职能:
(一)行业代表
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行业自律
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订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三)行业管理
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依法或经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或承担制订、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或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四)行业协调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行业服务
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行业评比、职业培训、招商引资、展览展销和国际交往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