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办理外出经营证的,应在取得外出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习惯居住地和身份证号码;
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逾期办理的,视同放弃权利处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和办理。
第六条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出经营证的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所报送的资料,对经审核确认符合开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出经营证,对不符合开具条件一律不准办理外出经营证,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其原因。凡违反规定开具外出经营证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由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吊销企业的外出经营证。
第七条 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来桂施工的区外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取得外出经营证的1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并在外出经营证上签署同意回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意见。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满足开具外出经营证条件且开具了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回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