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09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五年十月一日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内资企业。
第三条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必须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本系统的施工队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分公司)必须与外出施工的施工人员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