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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调解机制的通知

  (五)调解协议落实情况跟踪。调解办公室应当建立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的跟踪制度,一般应要求申请方按调解协议期限以书面回复。
  1、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协议。
  2、当事人因协议内容不当或无法履行的,可申请重新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问题。对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结案并归档。对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的调解事件,调解人员均应将相关文件整理归档。
  四、受理调解的原则
  在受理和调解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原则上不予受理调解。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外。
  (二)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实施纠纷受理调解的原则。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为主的原则。
  (四)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得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
  (五)在实施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必须2人以上。
  五、对违法违规的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违法违规的有关证据。需要建筑市场执法部门介入调解的,及时上报主管领导;不需要建筑市场执法部门介入调解的,调解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证据移送市场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合同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编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       │
│        │            ├─────┼───────┤
│        │            │ 联系电话│       │
├────────┼────────────┼─────┼───────┤
│ 被申请当事单位 │            │  联系人│       │
│        │            ├─────┼───────┤
│        │            │ 联系电话│       │
├────────┼────────────┴─────┴───────┤
│纠纷类别    │承发包合同纠纷()总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纠纷()│
├────────┼──────────────────────────┤
│ 合同纠纷   │                          │
│ 简要情况   │                          │
├────────┼──────────────────────────┤
│受理调解结果  │  1、不予受理()2、达成协议()3、调解不成()  │
├────────┼──────────────────────────┤
│违法违规行为  │                          │
├────────┼───┬───┬─────┬───────┬────┤
│受理调解单位  │   │受理人│     │ 批准 领导  │    │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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