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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调解机制的通知

  (一)调解机构
  市建委在建交中心设立调解办公室。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合同办、施工队伍管理站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各区(县)建委应在合同管理部门设立调解办公室。
  (二)调解管辖
  市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受理区(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合同纠纷的调解;负责直接受理或协助区(县)受理市管工程及外地进津企业合同纠纷的调解。
  区县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协调解决。
  (三)调解员。调解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为人公正;具有较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协调调解能力。区(县)调解办公室调解员不少于4人,市调解办公室调解员不少于10人。
  二、调解的受理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发包合同、总分包合同、劳务费结算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属于拖欠工程款或劳务分包款的各种纠纷和争议,
  三、调解的受理程序
  (一)调解的申请。发生合同纠纷的企业经协商未果,由一方或双方向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合同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并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进津备案通知书、备案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等相关资料。
  (二)调解申请的批准。合同调解由调解办公室主任批准。调解申请批准后,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准备的资料等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
  (三)调节的实施
  1、调解人员应首先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调解人员分别向纠纷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进一步查明事实,固化证据,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提供假证据的,应记录立案。在调解过程中,应有书记员如实做好笔录。
  3、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的长效措施为依据,宣传和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特殊情况的处理。在调解中双方对工程量计算和计价标准分歧比较大的,可要求双方通过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四)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调解人员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签名盖章。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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