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转变观念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和掌握《规范》的宗旨和目的、内容和措施,准确把握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促进我区纳税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广大税务人员要积极转变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观念,准确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的内涵,正确认识服务与执法、管理的辩证统一关系,克服重执法、轻服务或重服务、轻执法的片面思想与做法,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一)在区局对《规范》中有关事项未统一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的,各市应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紧落实。
(二)对于纳税咨询限时答复时限、办税服务厅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在区局未作出新规定之前,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12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