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
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为了确保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对纳税人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已达500万元的,也可以按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 _____年__季度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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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目 │本季度 │本季度 │本年累计 │本年累计 │
│ │ │审批户数 │审批金额 │审批户数 │审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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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批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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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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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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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 │ │ │
│ │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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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 │ │ │
│ │免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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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 │ │ │
│ │免企业所得税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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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备案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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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技术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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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贴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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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 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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