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2.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
3.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
4.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5.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有关纳税收入的情况;
6.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二)受托人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2.具有符合代征条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
3.掌握必要的税收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
4.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5.保证税收票、款的安全;
6.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委托代征税款的审批程序
(一)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内,代征单位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名,或由单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书》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附件1),报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经批准后,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件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经委托方与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每年签订一次。委托方应给受托方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正副本)(附件3),确认受托方资格,规定代征具体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副本须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盖章认可。
(三)《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是确认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代征关系的法律文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受托方负责代征业务的人员为代征人员。代征人员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推荐,报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批准后,由委托方给代征人员核发《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附件4)。
代征人员发生变动的,受托方应在变动前的5日内向委托方报告。未经委托方批准,受托方不得擅自变动代征人员。
(五)委托方应将受托方及其代征税款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受托方按照协议的事项代征税款,不得再次委托他人代征税款。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和代征个人代征税款时,应主动出示《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受托单位和人员不得超越协议授权范围行使税务机关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