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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05)[失效]


  (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原包、原本、原份长出或短缺的。长出的税收票证已经填用并已征收税款,则作新收数处理,在当季《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调入数"栏反映,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材料要写明长出、短缺或有质量问题的税收票证的名称、字轨、数量、起止号码、印制厂家、原因、发现时间、拆包清点人员(两人以上)姓名等内容;尚未填用的则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处理;短缺的则由持票人员负责。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由填票人员写明作废原因,经分局(税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作废处理。票证管理人员在作废的税收票证各联次盖上"作废"章,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定期将作废的税收票证上缴市、县地方税务局,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作废"栏列报。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机关)有关通如要求,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封存或销毁。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将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全联)的税收票证以及征收的现金税款或银行存款单向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进行缴销,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互相签章。

  当地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不论数额多少,都要当天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税收会计应在当天填开缴款书,把税款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如遇特殊情况当天未能入库的,要注意税款安全,税款必须存放在单位的保险柜或经人民银行同意设立的帐户中,并务必在次日上午办理入库。

  当地没有银行国库经收处的边远山区的税所(站)自收的现金税款要严格按照"限期限额"办理票款结报和税款缴库手续,税所(站):限期10天,限额2000元。

  代征单位(人)征收的税款,结报"双限"为:期限30天,限额2000元。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二、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个人)也可以自开税收缴款书将征收的现金税款解缴入库,持"票款结报手册"将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全联)的税收票证以及税收缴款书第一联、第六联向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手续,进行缴销,双方当面核实无误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互相签章。

  三、严禁地方税务人员将税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信用社和单位经费账户等。违者,不论税款多少,时间长短,均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账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六、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账",按期填报"票证报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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