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电子缴款书》应列明所缴税款的电子税票号(交易流水号)、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税种名称、税款所属时期、实缴税款金额、缴纳时间等内容,以此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每笔税款只有一张有效的缴税回单。如纳税人因故遗失缴税回单的,可要求其开户银行补制缴税回单。补制的缴税回单上须打印有"补制"字样及盖有银行收讫章方可生效。
十、坚持票款分离制度。设有征税大厅征收税款的分局(税所)或五人以上的税所的税务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一律实行票款分离,即一人开票,一人收款,交叉审核。
十一、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辆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十二、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自定。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三、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 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税票填开质量,减少差错。对开票差错,要列入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第十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或原联长出、短少、污损、残 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包长出。应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属包装错误或发放错误的,应全包退回上级发证机关,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原本长出。先检查号码相连的上下包之间有无短缺该本税收票证,如确属包装长出的,应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并将长出的税收票证退回上级发证机关,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原份长出。在检查号码相连的上下本之间有无短缺该份税收票证,如确属包装长出的,则办理作废手续,作废票处理,并书面上报上级发证机关;
(四)原联长出。把长出的联次作废处理;
(五)原包短缺。应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属少发的,由上级发证机关补发或按上级发证机关要求削减领用数量;属包装短缺的,则作损失处理,在当季的《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损失"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
(六)原本短缺。先检查上下包有无长出,确属包装短缺的,作损失处理,在当季《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损失"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
(七)原联短缺、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的,该份税收票证作废票处理,在当季《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作废"栏反映,在"备注"栏加以说明,书面报告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每年汇总随票证报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