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十一月份定为发放下年度各种税收票证的时间,如有改变则另行通如。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票证管理人员填具三联式"票证领发单",盖齐章戳,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领取手续。领票手续不齐全的,不得领取税收票证。其他时间前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取税收票证的,应事先与管理人员联系,方可前来领取。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专人领取或发送,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领取或发送时,应有专人押运。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求当天领取,当天回到单位,以防意外。遇特殊情况,需途中停留过夜的,尽量停放在住宿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内,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票证丢失。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及时清点入库并登记入账;如发现有与“票证领发单”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由发证机关做出具体处理。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按"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上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当面共同清点,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双方人员印章,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要及时登记入帐。如发现领取的税收票证有误,要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由发证机关做出具体处理意见。
税务人员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相核对方登记领发票证名称、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管理该单位税收业务的税务人员领取税收票证,并由该税务人员负责票款结报工作,领取手续参照前面所述。
五、在每次领取税收票证之前,必须结清已领的票证和征收的税款后,根据需要,限量发给。分局(税所)每次领取的税收票证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税务人员每次限领5天的使用量;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个人)每种票证每次限领30天的使用量,领用大额通用完税证的,须经所在分局(税所)领导批准。未结清已领票证和征收的税款的,一律不得领取票证。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 (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八条 税收票证保管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专库、专柜、专箱、专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的专用库房;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专用保险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代扣单位经办人员要有票证专用箱、包、袋。
市、县地方税务局的专用库房以及基层税所(分局)办公室的安全设施要齐全,配备“三铁”即铁门、铁窗、铁锁,有条件的要建立值班制度。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的保险柜存放在办公室内,并用铆钉或靠墙或靠地面把保险柜(包括分格公文铁皮柜)铆死在办公室内,不得随意搬动。有条件的要安装电子报警系统。保险柜的钥匙不能存放在办公室内的抽屉内。税务人员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存放在专柜内,分箱或分格(每人一箱一格)集中存放,专柜的钥匙由专人把持,各箱的钥匙由各税务人员把持,不得带票回家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