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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05)[失效]

  (一)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证。

  标志一年一换。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对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税票调换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三)税收电子缴款书。建立财税库联网系统的,可以《税收电子缴款书》代替纸质《税收缴款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

  (五)票证专用章戳。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征税专用章是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是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六)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戳。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规定的各种票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等进行设计。

  二、除印花税票以及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特种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均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税收票证印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要选择设备先进、技术水平高、印刷质量好、具备安全和保密条件的厂家承印。

  三、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所有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必须印有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地"字。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在各种票证的规定联次的抬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五、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刻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税收票证领发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税收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税收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领取、发放:

  一、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通常一年)编报下期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计划,上报市地税局,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汇总,每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报的数量安排印制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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