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2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桂地税发〔2005〕27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方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主管税收票证工作。自治区级、市级、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单位(包括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贯彻实施;
2.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的印制及领发工作;
3.组织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5.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权限范围内的损失税收票证核销的审批工作。
(二)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市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和领发工作;
3.负责本市的税收票证的核算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工作;
4.组织本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6.负责权限范围内损失税收票证的核销审批工作。
(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市)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税收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正确填用税收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负责本级以及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票证管理和填用的培训、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