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桂地税发〔2005〕247号)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05〕49号),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廉洁、高效、便民、依法行政为基本要求,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大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行政效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做到合法规范。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真正做到办事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3.注重实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
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基本要求
1.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纳税人和基层单位办事。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依规管理。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要一律如实予以公开。以最大限度地让广大群众知情、便于监督为主要目的。公开的方式要根据内容而定,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讲求实效,逐步规范。
1.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1)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让纳税人全面掌握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征纳双方在法律的保护下,从事税收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