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免税的程序和权限
(一)减免税的程序
1.申请。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作出不受理和受理的行为,应按照《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调查。税务机关对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备税收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4.资格审查和认定。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等。
5.审批。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批,应按《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6.退库。享受先征后退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退库的规定程序办理退库。
(二)减免税的权限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工作。
2.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报批减免税和未按规定备案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减免税。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四、加强减免税的户籍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和完善减免税的户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报批类减免税户籍管理档案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实行专人负责,专柜管理。
(一)报批类减免税户籍管理档案。应按年分行业建档,每档10户。每户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认定证书,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减免税请示,审批机关的审批决定,送达回证,减免税到期恢复征税文书,减免税的检查结果等等。
(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应按年按行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提请备案文书、政策执行情况、有关资料、减免税备案告知书等。
(三)加强减免税的征管与检查。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进行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人恢复申报缴纳税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