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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国家对年终奖励另有规定出台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本试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试行办法中属于工资福利政策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属于财政收入考核和经费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属于违纪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属于相关经济数据问题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举例说明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区直机关

  假设2004年自治区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60亿元,而张三同志2004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750元,那么张三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

  =750元×〔1+(2/3×18%+1/3×12%)+60亿/10亿%〕

  =750元×〔1+16%+6%〕

  =750元×122%

  =915元

  二、地级市

  假设某市2004年GDP增长12%,财政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4亿元,而李四同志2004年12月的基本工资为700元,那么李四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

  =700元×〔1+(2/3×18%+1/3×12%)+4亿/1亿%〕

  =700元×〔1+16%+4%〕

  =700元×120%

  =840元

  三、县(市)

  1、某县2004年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800万元,而王五同志2004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600元,那么王五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

  =600元×〔1+(2/3×18%+1/3×12%)+800万/100万%〕

  =600元×〔1+16%+8%〕

  =600元×124%

  =744元

  2、假设某县2004年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800万元,那么王五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

  =600元×{1+〔2/3×(-18%)+1/3×(-12%)〕+(-800万元/100万元%)}

  =600元×{1+〔(-12%)+(-4%)〕+(-8%)}

  =600元×{1-24%}

  =600元×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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