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人员可发给年终奖励: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参加年度考核并胜任现职工作的。
2.抽调挂职锻炼或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经原工作单位考核为称职(合格)的。
3.新调入人员和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
4.工作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产假等法定假期的。
5.本年度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年底已不在职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在考核中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
(三)部分人员不发给年终奖励或生活补助费:
1.在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确定考核等次的。
2.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到各种政纪、党纪处分当年仍在处分期内的。
3.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
七、经费来源
发放年终奖励和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实行分级负担。
八、其他事项
(一)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此试行办法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二)本试行办法下发后,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另行制定年终奖励办法,每年的年终奖励统一按本试行办法实施。考虑到有些市、县(市)在安排2004年预算时未将年终奖励列入年初预算,因此,各市、县(市)2004年的年终奖励发放可由各地视情况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从2005年起,各市、县(市)统一按本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试行办法的年终奖励实行累加计算。即按此试行办法发放的年终奖励在以后每年发放年终奖励时继续保留。
(四)凡上报的各项数据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监察部门核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当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的年终奖励。
(五)从2005年起,每年年终奖励的发放要统一规范管理,年终奖励的相关数据经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