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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系数的确定:全区分别以自治区本级、地级市本级、县(市)为计算单位,其系数的计算为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的三分之二,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当年财政增长绝对额增加的百分点(具体为:自治区本级按全区每增收十亿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地级市本级按全市每增收一亿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县(市)按全县(市)每增收一百万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

  (二)考虑到工作的特殊性,财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按所在地工作人员享受年终奖励系数的基础上另增加十个百分点。

  三、奖励对象

  发放年终奖励的对象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四、奖励条件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1995〕1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1998〕31号)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才能享受年终奖励。

  五、给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离休费(原属公务员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事业单位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发给;退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折算后的退休费(原为公务员的增加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发给。

  六、相关政策问题

  (一)原来已执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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