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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办发〔2004〕67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制订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4日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工作人员勤政、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普遍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在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步增加工作人员的收入,使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同经济发展挂钩的原则。考核指标同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

  (三)适当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在计算奖励金额时体现对基层的倾斜和照顾。

  (四)全区统一规范的原则。全区要按照统一规定的口径和标准向统计部门报送各项数据;要执行统一的政策,不能搞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五)坚持长期激励的原则。在国家未出台新的年终奖励办法前按此试行办法执行,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数据的报送必须实事求是,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终奖励金额的计算以在职工作人员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基数并另加一定的系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终奖励金额=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1+(2/3×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1/3×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财政增收绝对额所应增加的百分点〕

  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为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按比例发放的奖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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