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资料:
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
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
(二)相关补充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
(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
(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
2、坏帐损失须提供:
(1)坏帐损失明细表。
(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
(3)法院判决和执行结果。
(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
(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
(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七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损失,应先冲减坏帐准备金,超过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资产损失的计价原则:
(一)流动资产损失的计算:
1、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除保险赔偿金额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算。
2、盘亏、毁损、报废的损失,按照原进价减去残值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算。
3、坏帐损失扣除过失人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