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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一般性资料:

  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

  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

  (二)相关补充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

  (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

  (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

  2、坏帐损失须提供:

  (1)坏帐损失明细表。

  (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

  (3)法院判决和执行结果。

  (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

  (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

  (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七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损失,应先冲减坏帐准备金,超过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资产损失的计价原则:

  (一)流动资产损失的计算:

  1、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除保险赔偿金额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算。

  2、盘亏、毁损、报废的损失,按照原进价减去残值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算。

  3、坏帐损失扣除过失人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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