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固定资产被淘汰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固定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如征纳双方对被淘汰、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固定资产品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5.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应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6.无形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1)无形资产被淘汰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申明;
(3)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4)有关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情况说明。
7.投资损失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投资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8.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损失须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办法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9.企业各项资产的损失属于评估损失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0.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11.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拍卖或变卖证明;
(2)被拍卖或变卖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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