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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①存货盘点表;

  ②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⑤情况复杂、内部证据无法说明或征纳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2)报废、毁损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的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③残值情况说明;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⑤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如征纳双方对企业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被盗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如征纳双方对存货品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4.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1)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单项金额1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10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如征纳双方对某项盘亏固定资产专项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该项盘亏固定资产的经济鉴证证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被盗、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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