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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各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均需报送的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列明损失原因、金额、年度和依据等,并填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附件一)。

  2.按照财产损失的性质分别填报各项财产损失明细表(包括企业货币资金损失、存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明细表,附件九至附件十五)。

  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的会计报表和帐务处理凭证复印件;

  (二)各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报送的补充资料:

  1.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资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确认的损失,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因债务人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确认的损失,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3)因债务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确认的损失,应提供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4)因债务人死亡、失踪确认的损失,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6)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应提供企业的专项说明书、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7)因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的损失,应提供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书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8)因逾期三年以下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且单笔数额较小即10,000元(含10,000元,下同)、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确认的损失,应提供企业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9)因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的损失,应提供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原始资料(发货单、合同、发票、记帐凭证等)复印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据,以及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如情况复杂,需经调查、论证和计算或征纳双方对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10)因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当提供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11)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提供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3.存货(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1)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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