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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1.司法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凡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应向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其法定资质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第八条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料真实齐全、证据充分的,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如因情况复杂、影响范围广、专业技术要求高,需经调查、论证和计算或征纳双方对财产损失的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第二章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及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第十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申报扣除。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报送如下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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