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第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损失依照税收和财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认。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以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损失;
(三)企业存货发生损失的确认:
1.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2.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3.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4.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其账面价值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价值的1%。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企业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确认:
1.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2.报废、毁损、淘汰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3.丢失、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4.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其账面净值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五)企业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确认: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