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9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特制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不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或虽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但不是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无关的资产不在本办法所称的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可直接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