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软件下载、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
上级地税机关与下级地税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第四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七条 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与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第三方,是指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机构或有关专家、社会人士。
建立对纳税人的定期回访制度。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方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机构要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制定本办法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